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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

※发布时间:2020-6-27 2:56:37   ※发布作者:小编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,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,为旅游者提供参观、游览、休闲、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,包括风景名胜区、历史遗迹、教、游乐园、旅游主题公园、园林、森林公园、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、温泉疗养地、海滨浴场等。 第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、经营、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
  第四条 旅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。 、工商、国土、民政、建设、规划、计划、文化、教、文物、环保、农业、林业、海洋、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,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。

 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、合理开发、科学管理、永续利用的原则。遵守与资源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
  第七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大、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,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影响评价制度,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政主管部门会审后,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。

  第八条 修建带色彩的景区景点。未经教、旅政管理部门批准,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教和其它教性质的人文景观。

 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。验收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
 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,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地带的林木,不得随意砍伐。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、花草美化、护林防火工作。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。

 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地带内建设污染、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,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地带倾倒垃圾,乱丢杂物、排放污水、烟尘、狩猎,放牧或墓葬。

 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,树立牌标志。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,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,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。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。

  第十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,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。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、杂物、果皮、、纸屑等。

 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,通过刊物、音像制品、互联网等多种进行宣传,提高知名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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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,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,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。

 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,经批准的小卖部、小食店,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,在指定的地点经营,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,不得妨碍游客观光。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,明码标价,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,不得强买强卖。

 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,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。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。

 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,经营登山、狩猎、探险等旅游项目的,应制订安全预案和急救措施。

 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,对部分地段要有栏杆围护,并配足告示牌,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,配足消防、救护设备、人员及紧急通道牌。

  第二十一条 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人员,及时清除乞丐和病人。防止、、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。

 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,积极开发建设,不断改善交通、安全、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,有计划地组织、接待游览活动。

  第二十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、安全、防火、经营负总责,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接受旅客的监督。